一、消防水泵
1.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常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中均需设置消防泵。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下列情况下可不设备用泵:
1)当工厂、仓库、堆场和储罐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25L/s。
2)建筑的室内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0L/s时。
2.单台消防水泵的最小额定流量不应小于10L/s,最大额定流量不宜大于320L/s。
3.流量扬程性能曲线应为无驼峰、无拐点的光滑曲线,零流量时的压力不应大于设计工作压力的140%,且宜大于设计工作压力的120%。
4.当出流量为设计流量的150%时,其出口压力不应低于设计工作压力的65%。
5.消防给水同一泵组的消防水泵型号宜一致,且工作泵不宜超过3台。
6.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淹没深度应满足消防水泵在最低水位运行安全的要求,吸水管喇叭口在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下的淹没深度应根据吸水管喇叭口的水流速度和水力条件确定,但不应小于600mm,当采用旋流防止器时,淹没深度不应小于200mm。
7.水泵宜采用自灌式吸水。
8.消防水泵吸水管的直径小于DN250时,其流速宜为1.0m/s~1.2m/s;直径大于DN250时,宜为1.2m/s~1.6m/s;消防水泵出水管的直径小于DN250时,其流速宜为1.5m/s~2.0m/s;直径大于DN250时,宜为2.0m/s~2.5m/s。
二、增稳压设备
1.稳压泵的设计流量不应小于消防给水系统管网的正常泄漏量和系统自动启动流量。
2.消防给水系统管网的正常泄漏量应根据管道材质、接口形式等确定,当没有管网泄漏量数据时,稳压泵的设计流量宜按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1%~3%计,且不宜小于1L/s。
3.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保持系统最不利点处水灭火设施在准工作状态时的静水压力应大于0.15MPa。
4.设置稳压泵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设置防止稳压泵频繁启停的技术措施,当采用气压水罐时,其调节容积应根据稳压泵启泵次数不大于15次/h计算确定,但有效储水容积不宜小于150L。
三、消防水泵接合器
1.水泵接合器应设在室外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且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不宜小于15m,并不宜大于40m。
2.墙壁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高度距地面宜为0.70m;与墙面上的门、窗、孔、洞的净距离不应小于2.0m,且不应安装在玻璃幕墙下方;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使进水口与井盖底面的距离不大于 0.4m,且不应小于井盖的半径。
3.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给水流量宜按每个10L/s~15L/s计算。
四、消防供水管道
1.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
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外消防给水采用两路消防供水时应采用环状管网,但当采用一路消防供水时可采用枝状管网。
2)管道的直径应根据流量、流速和压力要求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 DN100。
3)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室外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
2.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
1)室内消火栓系统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当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大于20L/s,且室内消火栓不超过10个时,除规范规定外,可布置成枝状。
2)室内消火栓竖管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停用的竖管不超过1根,当竖管超过4根时,可关闭不相邻的2根。
3.消防给水竖管的布置应保证同层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被保护范围内的任何部位。高层民用建筑内每根消防给水竖管的直径不应小于100mm。
4.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宜与自动喷水等其他水灭火系统的管网分开设置;当合用消防泵时,供水管路沿水流方向应在报警阀前分开设置。
五、消防水池
1.消防水池的给水管应根据其有效容积和补水时间确定,补水时间不宜大于48h,但当消防水池有效总容积大于2000m³时,不应大于96h。消防水池进水管管径应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DN100。
2.当消防水池采用两路消防供水且在火灾情况下连续补水能满足消防要求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00m³,当仅设有消火栓系统时不应小于50m³。
3.消防水池的总蓄水有效容积大于500m³时,宜设两格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当大于1000m³时,应设置能独立使用的两座消防水池。
六、消防水箱
1. 有效容积
1)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应小于36m³,但当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不应小于50m³,当建筑高度大于150m时,不应小于100m³。
2)多层公共建筑、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和一类高层住宅,不应小于18m³,当一类高层住宅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不应小于36m³。
3)二类高层住宅,不应小于12m³。
4)建筑高度大于21m的多层住宅,不应小于6m³。
5)工业建筑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当小于或等于25L/s时,不应小于12m³,大于25L/s时不应小于18m³。
6)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且小于30000㎡的商店建筑,不应小于36m³,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0㎡的商店,不应小于50m³,当与本条第1款规定不一致时应取其较大值。
2. 静水压力
1)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应低于0.10MPa,但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不应低于0.15MPa。
2)高层住宅、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不应低于0.07MPa,多层住宅不宜低于0.07MPa。
3)工业建筑不应低于0.10MPa,当建筑体积小于20000m³时,不宜低于0.07MPa。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水灭火系统应根据喷头灭火需求压力确定,但最小不应小于0.10MPa。
5)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本条第1款~第4 款的静压要求时,应设稳压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