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考 | 汽车库、修车库设置!
发布时间:2019-08-19 14:11:54阅读数:676
导读:为汽车库、修车库服务的下列附属建筑,可与汽车库、修车库贴邻,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备考 | 汽车库、修车库设置!

一、为车库服务的附属建筑

为汽车库、修车库服务的下列附属建筑,可与汽车库、修车库贴邻,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1.贮存量不超过1.0t的甲类物品库房。

2.总安装容量不大于5.0m³/h的乙炔发生器间和贮存量不超过5个标准钢瓶的乙炔气瓶库。

3.1个车位的非封闭喷漆间或不大于2个车位的封闭喷漆间。

4.建筑面积不大于200㎡的充电间和其他甲类生产场所。

防火分隔:防火墙,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二、为车库服务的附属设施

1.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内不得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库房。

2.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得设置汽油罐、加油机、液化石油气或液化天然气储罐、加气机。

3.在停放易燃液体、液化石油气罐车的汽车库内不得设置地下室和地沟。


三、与修车库组合建造

Ⅰ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Ⅱ、Ⅲ、Ⅳ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或与其贴邻,但不得与甲、乙类厂房、仓库、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及人员密集场所组合建造或贴邻。


四、与汽车库组合建造

汽车库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组合建造。当符合下列要求时,汽车库可设置在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的地下部分:

1.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建筑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完全分隔。

2.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五、消防车道

1. 汽车库、修车库周围应设置消防车道。

2. 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除Ⅳ类汽车库和修车库以外,消防车道应为环形,当设置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物的一个长边和另一边设置。

2)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

3)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m。

3.穿过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消防车道,其净空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4m;当消防车道上空遇有障碍物时,路面与障碍物之间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m。


六、防火分隔要求

1.汽车库、修车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贴邻建造时,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

2)设在建筑物内的汽车库(包括屋顶停车场)、修车库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

3)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门、洞口的上方,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性防火挑檐。

4)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墙的高度,不应小于1.2m或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性防火挑檐。

2.汽车库内设置修理车位时,停车部位与修车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

3.修车库内使用有机溶剂清洗和喷漆的工段,当超过3个车位时,均应采用防火隔墙等分隔措施。

4.附设在汽车库、修车库内的消防控制室、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排烟、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等,应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相互隔开或与相邻部位分隔。


七、其他

1.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内。

2.汽车库不应与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

3.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应为单层建筑,且应独立建造。当停车数量不大于3辆时,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Ⅳ类汽车库贴邻,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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