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类别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 · 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其他规格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应按丙类物品生产厂房确定。
1. 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 · 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
2. 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3. 10kv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
4. 单独建造的其他变电站。
注:其他规格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应按丙类物品生产厂房对待",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一2006条文说明表1"生产的火灾危险分类举例"和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2006第11.1.1条的规定确定的。
二、平面布置
1. 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等标准的规定。
2. 乙类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
三、防火间距
1. 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A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4.1条和第3.5.1条的规定。
1)与厂房、民用建筑,以及乙、丙、丁、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
2)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
3)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
注: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m·A的室外变、配电站和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2. 民用建筑与10kV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3. 露天、半露天秸秆、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与室外变、配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