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考 | 住宅相关考点汇总!
发布时间:2019-11-06 13:57:23阅读数: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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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火灾危险性与其他功能的建筑有较大差别,一般需独立建造。当住宅与其他功能场所合建时,需在水平与竖向采取有效防火分隔措施与住宅部分分隔,并使各自的疏散设施相互独立。今天分享住宅建筑设置要求以及住宅与其他功能合建时的设置要求。

一、住宅消防设施设置


1. 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2.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和公共建筑内应设置灭火器,其他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宜设置灭火器。

3.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应设室内消火栓系统。(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

4.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200㎡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宜配置轻便消防水龙。

5.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套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

3)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设置需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具有语音功能的火灾声警报装置或应急广播。

5)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7. 防排烟系统设置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不能设置自然通风系统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前室满足一定条件时,楼梯间可不设防烟系统。

3)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4)民用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应设排烟设施。

二、住宅安全疏散要求


1. 安全出口设置

1)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2)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54m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3)建筑高度大于54m的建筑,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2. 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个单元设置一座疏散楼梯时,疏散楼梯应通至屋面,且单元之间的疏散楼梯应能通过屋面连通,户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当不能通至屋面或不能通过屋面连通时,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

3. 疏散楼梯设置

1)建筑高度不大于21m的住宅建筑可采用敞开楼梯间;与电梯井相邻布置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仍可采用敞开楼梯间。

2)建筑高度大于21m、不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采用敞开楼梯间。

3)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户门不宜直接开向前室,确有困难时,每层开向同一前室的户门不应大于3樘且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4. 剪刀楼梯间设置要求

1)住宅单元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任一户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

2)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3)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

4)楼梯间的前室不宜共用;共用时,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

5)楼梯间的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楼梯间的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且短边不应小于2.4m。

5. 住宅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

6.住宅建筑的户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经计算确定,且户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首层疏散外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建筑高度不大于18m的住宅中一边设置栏杆的疏散楼梯,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0m。

7.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避难层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

三、住宅与商业服务网点合建


1.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2.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当每个分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00㎡时,该层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
3.每个分隔单元内的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规范规定有关多层其他建筑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
4. 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
5. 商业服务网点每个分隔单元的建筑面积应≤300㎡。
四、住宅与其他使用功能合建(除商业服务网点外)


1.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2. 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
3.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规范规定进行分隔。
4.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注1:
1)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布置与设置要求,室内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的设置,可以根据住宅部分的建筑高度,按照规范有关住宅建筑的要求确定。
2)住宅部分疏散楼梯间内防烟与排烟系统的设置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确定。
注2:
1)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布置与设置要求,防火分区划分,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等的设置,可以根据非住宅部分的建筑高度,按照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要求确定。
2)建筑与邻近建筑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救援场地的布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设置、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消防电源的负荷等级确定等,需要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的分类要求,按照公共建筑的要求确定。
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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