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墙的特殊考点
一、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的情况
1. 甲、乙类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建规》3.3.2
2.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的区域。《建规》5.3.5
3. 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建规》5.4.10-1
4. 人防工程的地下商店,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人防规》3.1.6-3
5. 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当停车数量超过100辆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为多个停车数量不大于100辆的区域,但当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成多个停车单元,且停车单元内的停车数量不大于3辆时,应分隔为停车数量不大于300辆的区域。《汽车库规》5.1.3-1
二、防火墙耐火极限调整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建规》3.2.9
三、防火墙的不可替代
部分替代: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建规》3.3.1
不可替代: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建规》3.3.2
楼板的特殊考点
需设置耐火极限为2.00h的楼板,主要有以下几处:
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建规》5.1.4
2.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的区域。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建规》5.3.5
3. 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建规》5.4.10
4. 汽车库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组合建造。汽车库设置在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的地下部分时,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建筑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完全分隔。《汽车库规》4.1.4-1
其他
1.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建规》3.2.1注,5.1.8
2. 4层及4层以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丁、戊类地上厂房(仓库)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建规》3.2.12
3. 三级耐火等级的医疗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建规》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