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室外消防给水管道
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消防给水采用两路消防供水时应采用环状管网,但当采用一路消防供水时可采用枝状管网。
2. 管道的直径应根据流量、流速和压力要求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 DN100。
3. 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室外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
二、室内消防给水管道
1. 室内消火栓系统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当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大于20L/s,且室内消火栓不超过10个时,除规范规定外,可布置成枝状。
2. 室内消火栓竖管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停用的竖管不超过1根,当竖管超过4根时,可关闭不相邻的2根。
3. 消防给水竖管的布置应保证同层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被保护范围内的任何部位。高层民用建筑内每根消防给水竖管的直径不应小于100mm。
4. 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宜与自动喷水等其他水灭火系统的管网分开设置;当合用消防泵时,供水管路沿水流方向应在报警阀前分开设置。
三、管道连接
沟槽连接件(卡箍)连接
1. 有振动的场所和埋地管道应采用柔性接头,其他场所宜采用刚性接头,当采用刚性接头时,每隔4个~5个刚性接头应设置一个挠性接头,埋地连接时螺栓和螺母应采用不锈钢件。
2. 机械三通连接时,应检查机械三通与孔洞的间隙,各部位应均匀,然后再紧固到位;机械三通开孔间距不应小于1m,机械四通开孔间距不应小于2m。
3. 配水干管(立管)与配水管(水平管)连接,应采用沟槽式管件,不应采用机械三通。
4. 埋地的沟槽式管件的螺栓、螺帽应做防腐处理。水泵房内的埋地管道连接应采用挠性接头。
四、架空管道
1. 消防给水管穿过地下室外墙、构筑物墙壁以及屋面等有防水要求处时,应设防水套管。
2. 消防给水管穿过墙体或楼板时应加设套管,套管长度不应小于墙体厚度,或应高出楼面或地面50mm;套管与管道的间隙应采用不燃材料填塞,管道的接口不应位于套管内。
3. 架空管道外应刷红色油漆或涂红色环圈标志,并应注明管道名称和水流方向标识。红色环圈标志,宽度不应小于20mm,间隔不宜大于4m,在一个独立的单元内环圈不宜少于2处。
五、架空管道的支吊架
1. 设计的吊架在管道的每一支撑点处应能承受5倍于充满水的管重,且管道系统支撑点应支撑整个消防给水系统。
2. 管道支架的支撑点宜设在建筑物的结构上,其结构在管道悬吊点应能承受充满水管道重量另加至少114kg的阀门、法兰和接头等附加荷载。
3. 当管道穿梁安装时,穿梁处宜作为一个吊架。
4. 下列部位应设置固定支架或防晃支架:
1)配水管宜在中点设一个防晃支架,但当管径小于DN50时可不设。
2)配水干管及配水管,配水支管的长度超过15m,每15m长度内应至少设1个防晃支架,但当管径不大于DN40可不设。
3)管径大于DN50的管道拐弯、三通及四通位置处应设1个防晃支架。
4)防晃支架的强度,应满足管道、配件及管内水的重量再加50%的水平方向推力时不损坏或不产生永久变形;当管道穿梁安装时,管道再用紧固件固定于混凝土结构上,宜可作为1个防晃支架处理。
六、消防排水
1. 下列建筑物和场所内应采取消防排水措施:
1)消防水泵房。
2)设有消防给水系统的地下室。
3)消防电梯的井底。
4)仓库。
2. 室内消防排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消防排水宜排入室外雨水管道。
2)当存有少量可燃液体时,排水管道应设置水封,并宜间接排入室外污水管道。
3)地下室的消防排水设施宜与地下室其他地面废水排水设施共用。
3. 消防电梯的井底排水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水泵集水井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2.00m³。
2)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
4. 室内消防排水设施应采取防止倒灌的技术措施。
七、测试排水
1. 消防给水系统试验装置处应设置专用排水设施,排水管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水灭火系统末端试水装置处的排水立管管径,应根据末端试水装置的泄流量确定,并不宜小于DN75。
2)报警阀处的排水立管宜为DN100。
3)减压阀处的压力试验排水管道直径应根据减压阀流量确定,但不应小于DN100。
2. 试验排水可回收部分宜排入专用消防水池循环再利用。